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5月15日为封山禁火期。
涞源县、涞水县、易县、阜平县、唐县、曲阳县、顺平县、满城区、徐水区行政区域内国有林场、飞播林区、集中成片林区、自然保护区、森林景区及其他可能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区域。
在封山禁火期限、封山禁火区域内,严禁下列行为:携带火种、火源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山入林;烧火取暖、野外吸烟、乱丢烟头火种、烧纸祭祀、烧香;烧荒、烧秸秆、燎地边、焚烧垃圾;野炊、生火烘烤食物;燃放烟花爆竹和放孔明灯;爆破、焊接、切割、热处理、烘烤等野外明火作业行为。
(一)进入封山禁火区域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遵守森林草原防火有关规定,自觉接受森林草原防火登记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移动、占用森林草原防火设施、设备。经森林草原防灭火部门检查发现有火灾隐患,限期整改不到位的,要采取封山禁入措施。
(二)各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应切实履行森林草原防灭火属地责任,加强责任落实、宣传发动、火源管控、督促检查等工作,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落实到位。当地人民政府负责统一组织和指挥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一旦发生火灾,要立即组织扑救,并及时上报。
违反此通告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河北省森林防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情,要立即向当地政府或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森林草原火警电话:12119)。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保定市人民政府
2020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