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12月25日上午10时许,安建硕辰天然气公司在今年冬季安全入户大检查中,发现北关村一家住户私拆燃气表,偷盗使用天然气,并立即上报公安机关。
接到报警后,我县派出所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对现场进行了勘查。经审讯,王某某对自己偷盗燃气行为供认不讳。目前,王某某已被行政拘留。

涞水县公安局涞水镇派出所民警 迈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某某行政拘留十日。在此,公安机关提醒广大人民群众以此为戒,今后我们也会加大此类案件的打击力度。”
保定硕辰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运营主管经理 方海全:
“在此提醒广大天然气用户,不要私自改动天然气设施,造成安全隐患,如有变动,请及时联系燃气公司。”
法制链接
《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