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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用天然气!涞水一男子被行政拘留!

天然气作为清洁能源进入千万家给日常生活带来了诸多方便同时个别用户也存在对燃气安全意识淡薄的情况甚至通过盗气来获取免费的福利 近

天然气作为清洁能源
进入千万家
给日常生活带来了诸多方便
同时
个别用户也存在
对燃气安全意识淡薄的情况
甚至通过“盗气”来获取“免费的福利”
......

 

近日
我县公安机关依法拘留
一名偷盗使用天然气人员

案情回放

12月25日上午10时许,安建硕辰天然气公司在今年冬季安全入户大检查中,发现北关村一家住户私拆燃气表,偷盗使用天然气,并立即上报公安机关。

接到报警后,我县派出所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对现场进行了勘查。经审讯,王某某对自己偷盗燃气行为供认不讳。目前,王某某已被行政拘留。

涞水县公安局涞水镇派出所民警 迈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某某行政拘留十日。在此,公安机关提醒广大人民群众以此为戒,今后我们也会加大此类案件的打击力度。”

保定硕辰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运营主管经理 方海全:

“在此提醒广大天然气用户,不要私自改动天然气设施,造成安全隐患,如有变动,请及时联系燃气公司。”

 
燃气设施一旦遭到破坏
不仅给燃气企业造成经济损失
破坏企业正常经营秩序
还会带来泄漏、爆炸等巨大安全隐患
更是违法行为
严重者构成盗窃犯罪将追究法律责任

法制链接 

 

《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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