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法制专栏

关于对王宇航拒服兵役的处罚通告

  王宇航,男,身份证号:130623*******5410,涞水县金月苑南区居民,2019年6月涞水县职教中心毕业。王宇航于2020年7月自愿报名应征入伍

  王宇航,男,身份证号:130623*******5410,涞水县金月苑南区居民,2019年6月涞水县职教中心毕业。王宇航于2020年7月自愿报名应征入伍,经严格的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合格后,9月经涞水县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到部队服役。该同志入伍后,思想消极,不安心服役,多次提出不当兵回家的申请,部队各级领导反复对其进行思想工作无效,县征兵办人员及家长一同前往部队对其进行说服教育,但该同志仍坚持退出,拒服兵役,并表示自愿承担后果。2020年12月18日,王宇航因拒服兵役被部队作除名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六十六条、《征兵工作条例》第五十一条、《解决入伍新兵拒服兵役问题暂行办法》(军动(2018)238号)等规定,现决定对王宇航处罚如下:

  一、将其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不得将其录用为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二、两年内公安机关不得为其办理出国(境)手续,其户籍信息“兵役状况”标明“拒服兵役”。

  三、两年内不得办理升(复)学手续。

  四、取消其义务兵优待,并处以涞水县2020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为18960元)2.5倍罚款,共计47400元。

  五、将处罚决定由媒体公布并通告各乡镇及社区办,进行不少于15天公示。

 

涞水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2021年1月12日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 QQ交谈

邮箱: 1039351675@qq.com

关注微信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

关注微博
返回顶部